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近日,上海市印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联〔2020〕11 号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第5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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