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原文:
沪住建规范〔2020〕2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行业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快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相关方在市场、安全、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处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开展行业调查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行业调查是指建设管理部门(含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为快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以及项目参建各方在市场、安全、质量等方面违规违章行为而开展的专业调查。
因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灾害引起的人员死亡不适用本办法。刑事案件、疾病和自然灾害的认定需由公安、医疗和气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条(调查原则)行业调查坚持“建设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出具技术鉴定、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行业调查应同时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行业管理方面对事故责任追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及非交通类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区建设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管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无证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行业调查。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规定向项目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第六条(监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内向同级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区管项目应当同时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报告。
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区建设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经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原因以及死亡人员信息等;
2.参建方信息: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专业分包单位。
第三章 行业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行业调查组织部门一般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成立行业调查组。
调查组由项目监督机构同级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组长由建设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机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事故项目为重大工程的,调查组邀请相应层级的重大办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职责)行业调查组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勘查事故现场;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查明事故经过;提出对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事故相关单位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所需材料。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调查组要求配合传唤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各专业工程、各区调查组应当在行业调查启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管项目应当在行业调查启动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内容)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经过;事故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的承发包行为、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作业人员培训、安全防护设施、按方案施工以及公司领导带班制度落实等违法违规具体情节。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通报)建立事故通报机制,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出具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事故情况进行全市范围的通报。
第十四条(暂停施工)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全面停止施工。待事故相关单位根据调查组要求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从严把握。必要时将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其他在建工程实施全面停工整改。
第十五条(扩大检查)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事故通报对相关单位在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开展扩大检查。扩大检查应当在事故通报后30天内完成,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扩大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暂停承接业务)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自行业调查之日起,至政府主管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及相关行政处罚期间,对事故相关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第十七条(企业处理)行业调查完成后,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认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恢复企业在沪承接业务;认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恢复企业在沪承接业务。
第十八条(个人处理)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不良记录)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
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事故统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三类除外情况外,一律列入统计范围。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