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选择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海南6个地区开展试点,下放资质审批权限。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和浙江省住建厅正式发文: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我省,由省住建厅负责审批。
01广东
1月1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提出资质申请。
试点资质采用现有审批方式。
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02浙江
试点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半年。
审批方式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
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另: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通知原文: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半年。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相关要求
(一)业绩、人员入库。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
(二)审批方式。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一般方式
1.申请。按照我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企业。
3.公示和审查。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业绩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4.决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二)告知承诺制方式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2),并同申请材料电子版一起报送至我厅指定邮箱。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公示和决定。受理之日起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4.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严格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流程
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中对应事项,携带规定材料到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五、其他事项
1.涉及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类别的重组、合并、分立,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相关要求后开始办理,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请各设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邮箱:zjjszwfwwzh@163.com。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0〕1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省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限,为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我省,由我厅负责审批。
二、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途径
2021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查阅。
四、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试点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我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试点过程中逐步进行改革探索和深化。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试点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径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