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楠讲造价
疫情对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的十大影响;采取变更索赔的四方面依据;实施成本管控的五大应对措施。
为全面落实住建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有序地推动工程项目在做好防疫的情况下复工复产,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务院有关各部委以及各省市都陆续出台了有关建设项目防疫成本、造价调整等规定,施工企业面对疫情对工程项目成本的影响,如何及时化解受当前疫情影响做好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和成本管控?怎样破解疫情对工程项目造成的不利影响和成本增加风险?一方面要按照住建部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做疫情防范下的复工复产;另一方面要针对疫情对成本和工期等的影响,向业主积极做好变更索赔,同时自身还要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把疫情对工程项目成本的影响缩小到最低限度。
疫情对成本费用的十大影响
一是新冠肺炎疫情如何界定为不可抗力?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工期顺延的免责?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发包人进行经济补偿损失?
二是防疫防护费用及措施费包括哪些?哪些防疫费用可以得到业主补偿?
三是疫情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复工,承包人能否主张工期顺延?延期期间,在按合同约定调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不调差的,能否对人工、材料设备进行调差?工期顺延时间如何计算?若要赶工,赶工费如何计算?
四是疫情期间停工损失费包括哪些?哪些费用可以得到业主补偿?
五是疫情期间人工、材料涨价如何变更?工程延期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上涨费用如何处理?
六是复工成本后如何管控成本?管控的重点是什么?
七是疫情期间如何与分供商协商沟通?湖北省等省分包商不能及时复工如何处理?分供商是否存在索赔,如何处理?
八是疫情捐赠物资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捐赠有哪些规定?
九是疫情期间哪些税率进行了调整,如何应对?社保费用是如何优惠?
十是疫情对国外项目影响哪些?包括疫情对国外项目人员入境和对物资出口有哪些影响?对工程项目工期和成本有哪些影响?如何防范?
针对疫情采取措施的四方面依据
▌依据1:2017合同示范文本和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中的不可抗力的规定。
根据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规定,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项目部要认真学习对照2017合同示范文本和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哪些成本费用可以得到发包方的补偿,哪些成本费用承包方承担,顺延工期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住建部规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广西省住建厅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1)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2)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4)因疫情防控,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具体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签证确认,列入总价措施项目费内。
(6)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对于在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合同情势变更,按照“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依据2:项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
工程项目要研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变更、人材机涨价调差等条款的约定,若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调整或约定与目前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尽快与业主沟通,以目前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与业主协商,争取业主同意,调整相关成本费用。
▌依据3: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文件规定。
住建部。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由3%调整为1%政策,适用所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局限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和代开发票都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针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适用。 增值税征收率由3%调整为1%政策,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征收的项目仍依原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人社部。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依据4: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顺延工期。住建部: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山东住建厅:关于工期调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黑龙江省住建厅:此次新冠肺炎不可抗力,影响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时间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湖北省住建厅: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湖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二)关于防疫费用及措施费。住建部: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浙江住建厅: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福建省漳州市住建局:防疫专项经费:暂按工程造价0.5%计算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计取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福州市住建厅:1.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开复工前后施工现场用于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按以下原则处理:(1)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人员防护以及疫情管理、宣传等费用,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每天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数量,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承发包双方应制定花名册,每天确认现场实际人数并及时签证确认。(2)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承包人在复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搭设防控专用临设措施费用(含搭建的集装箱、活动板房等临时宿舍、临时观察隔离用房、消防设施等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列入结算。
2.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招标的项目,应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中编列疫情防控费用。实际未发生的,结算时应按实调整。
3.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只计取税金,列入合同价。发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纳入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保证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关于人材机调整。住建部: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浙江住建厅: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福州市住建厅:因疫情防控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设备价格波动,按以下原则处理:(1)人工费。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人工工资的调查。我局正在加大疫情期间对市场人工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综合人工费调整指数。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指由于疫情防控需要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时可参照定额人工费乘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倍数的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处于隔离观察期的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2)机械租赁费。我局正加大对市场机械租赁费的监测力度,将适时发布最新机械租赁费市场价格信息。
(3)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能调整的,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针对疫情期间材料价格和设备的调整类型和幅度作出相应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格调整类型应包括工程主要材料,建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执行,对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
(四)关于停工损失费用、工效降低。住建部: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浙江住建厅: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福州市住建厅:三、关于停工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效降低。(1)承包人在停工和延期复工期间,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停滞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共同分担。(2)承包人在开复工后,由于人员不足、工效降低等原因存在窝工现象的,发包人应予以合理补偿。
(五)关于赶工。住建部: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重庆市住建委: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浙江住建厅: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六)关于新冠疫情应急、抢险项目。重庆住建委:疫情防控期间,按政府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湖北住建厅: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抢险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
(七)关于隔离期间费用。浙江住建厅: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福州住建局: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处于隔离观察期的人员,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河南住建厅:确需隔离人员的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八)关于工程款支付。住建部: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福州市市住建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发包人要靠前服务,派业主代表驻地,第一时间协调解决问题。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完成的工程量,月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当月已完工程量的85%,切实解决承包人资金困难。
影响工程项目商务成本
五大应对措施
针对疫情对工程项目商务成本影响程度,施工企业要积极应对,采取行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梳理,并及时向发包方反映相关问题,做好变更索赔工作。我单位已经编写了《疫情对工程项目商务成本影响应对指南》,由于做法比较详细,内容较多,以下只对重点做法说明如下。
▌措施1:防疫费用及措施费,工程停工、窝工损失费用,工程降效费用,工期顺延增加费用以及工期顺延等。
防疫费用及措施费,工程停工、窝工损失费用,工程降效费用,工期顺延增加费用等要依据以下三点原则:一要依据实事求是原则计算发生的费用,确保变更索赔事项和工程量真实有效;二是要分析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各地政府出台的指导文件等对报送费用的要求;三是要注意相关防疫费用及措施费、停工证据的收集留存,要注意证据的可计算性、时效性,避免无效证据。费用计算、证据资料越详细、越客观、越合理,则得到签认的可能性越大。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梳理项目损失事项:工程项目部要根据本次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认真梳理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工期顺延和可能的费用损失,同时还应结合自身的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搜集相关证据,计算造成的损失或变更索赔金额。根据相关文件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因疫情停工、延期复工以及复工后施工降效、延误工期等。
给业主发函: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及时间,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疫情造成的损失以及工期受影响的详细情况,申请工期顺延的天数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工程项目部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发函形式或拟定的的模板给发包方和监理发函,发函主要内容包括:
名称:关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暨变更索赔意向的函。第一部分:发函单位、抄送单位、时间、主题。第二部分:一是有关本次疫情的不可抗力通知。根据相关规定说明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说明疫情对工期的影响,以及具体的顺延工期。二是针对本次疫情的索赔意向通知。根据疫情对项目的影响情况,项目列出需要索赔的事项。三是针对本次疫情的变更意向通知。根据疫情对项目的影响情况,项目列出需要变更的事项。第三部分:附件,即相关依据文件。
沟通协商:项目部要制定变更索赔方案(包括变更索赔清单、每项费用计算、相关证据以及依据),积极主动与业主沟通,争得了业主的理解,有理有据说明变更索赔事项。相关依据提供顺序为合同的约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次国家部委的文件、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文件、考参的其他省市的相关文件。工程项目部要指派专人全程跟踪审核过程,积极配合发包方审核,及时提交发包方审核中所需补充资料,确保核减最小。
签订补充协议:按照与业主沟通的结果签订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要注意,按照与业主沟通的结果明确变更索赔事项,费用计算方法,具体金额,确计量原则,要争取尽量缩短计量周期。
结算收款:按照补充协议相关要求,及业主的计量程序,及时办理计量支付。
▌措施2:人材机涨价调整。
疫情期间及疫情后,项目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等工程直接费上涨的,可向业主提出申请调差。
(一)调整依据。此次爆发的疫情,属不可抗力事件,由此引起的工料机上涨应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合同约定调整方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予调整的,要根据省市地方发布的政策,及时申请调差。
(二)调差方法。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可以采用价格指数法和信息价法进行调差。
(三)人材机涨价操作流程。项目部要积极收集疫情期间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的相关基础资料,按照各省市发布的政策,主动与业主沟通,争取业主对人工、材料和设备涨价进行调差,及时完善补充协议,并完成对上计量确权。
(1)准备阶段。要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做好人材机调差的准备工作。主要做好三方面资料的收集。现场资料的收集:劳务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已完工程量。造价信息的收集:不仅要收集各级造价部门的信息价,还要做好价格的市场调查。政策性文件:收集国家、地方政府等部门的政策文件、办法及通知等,除项目所在地的文件外,对项目有利的其他省份的文件也要收集,必要时可以作为参考。
(2)上报申请。及时向发包方汇报,说明相关情况,说明现场施工成本与人材机涨价的真实现象,取得业主的理解,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形式及时上报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调价申请。
(3)与发包方沟通。与发包方要进行充分的沟通,重点确定调价的时间段、调价的范围、调价的方法、调差的原则、计量原则等。
(4)签订补充协议。按照与业主沟通的结果签订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要注意以下事项:①按照与业主沟通的结果明确调价的时间范围。尽量做到项目早启动调差工作,尽量将疫情后价格上涨也纳入调差范围,业主无明确约定的,尽量不明确调差的结束时间,争取最大的调差时间段。
②按照与业主沟通的结果明确调价的种类范围。对因疫情影响的价格上涨,除水泥、钢筋、炸药、防水材料、型钢等主要材料要纳入调差范围外,砂石料、砌体用砖、砌块及辅助材料也要争取纳入调差范围。
③按照与业主沟通的结果明确调价的方法。在业主未明确使用价格指数法的前提下,尽量明确采用信息价法调差,同时明确信息价没有的单价以实际价格为准。
④按照与业主沟通的结果明确调价的原则。使用价格指数法调差的,要明确对权重系数及调价因子进行重新调整;使用信息价法的,要明确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要结合政策争取将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控制的±5%以内,尽量争取在±3%以内,以减少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⑤按照与业主沟通的结果明确计量原则。要争取尽量缩短计量周期。
(5)计算费用。要根据收集、签认的相关资料,按照与业主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调差方法和原则,计算调差相关费用。
(6)计量支付。按照补充协议相关要求,及业主的计量程序,及时办理计量支付。
▌措施3:赶工费。
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经承包人发出工程延期报告申请后,发包人明确仍按原合同工期完工,不予顺延工期时,承包人为确保按时交工,按发包人要求,需要赶工时,承包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出工期顺延申请报告。加强沟通汇报、紧密跟踪,争取工期得到合理顺延。
(2)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不同意顺延工期,或批复的顺延工期不足以满足因疫情影响滞后的工期”的回函,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出“赶工申请报告”,并形成同意赶工会议纪要。
(3)及时编制《赶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编写赶工费用预算,及时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审批。
(4)根据《赶工方案》,做好赶工期间各工点的资源、措施投入数量的统计,完善有效签证,收集人员、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进出场记录、合同、财务凭证、影像等相关支撑资料。
(5)编制“赶工措施费用报告”装订成册(含支撑材料),报请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价等单位审查。经审批的赶工措施费用报告,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6)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补充合同,及时办理计量结算。
▌措施4:复工后成本管控。
工程项目部按照当地要求复工,项目复工前应做好防疫安全准备工作,制定防疫方案及应急预案,留足应急备用资金,确保复工后人员安全。同时应加强成本管理工作,一是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工效降低停工带来的工期损失;二是通过控制成本降低疫情风险成本给企业带来的冲击;三是通过变更索赔分担疫情风险。主要工作如下:
(一)疫情后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复工前,项目应进行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和政策梳理并与业主沟通做好复工复产的准备,编制(调整)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及应急方案)报监理单位、发包方审批,根据批复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配置生产要素,按期组织复工复产。同时做好防疫安全保障工作。
(1)现场调查:清理实物工程量、计算进度偏差、清理存量生产要素、摸清项目经济状况。(2)市场调查:劳动力调查、材料调查、租赁市场调查。(3)对接发包方:在复工前均应与监理、发包方提前沟通洽谈并提交书面复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工。
(二)复工后成本控制与管理。一是严控管理成本。坚持管理机构精干化,严格控制和压减非生产性组织。减少项目内部低效无效工作,消除管理浪费。
二是严控劳务成本。完善劳务队伍信用评价体系,紧盯劳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堵塞效益流失漏洞。
三是严控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成本。优化采购流程,扩展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施工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损耗。
四是向生产管理要效益。加强重大项目方案策划和动态调整,确保方案始终可行。强化现场组织,重点解决影响方案实施的障碍,确保生产要素精准配置和高效周转,统筹抓好各阶段项目的施工组织,坚决避免窝工、抢工而放大项目成本,并及时验工计价,催收工程款,全力创收创效。
五是向安全质量管理要效益。切实增强“不出安全事故就是效益”“不返工、不浪费就是效益”的思想意识,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质量管理平稳受控。
六是向人力资源管理要效益。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
(三)加强疫情费用核算。工程项目要加强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分析工作,对发包方补偿的防疫费用及措施费,停工、工期顺延及赶工费。要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外补偿费用、后期赶工费用的合同,应单独验工计价,便于审核和提供索赔依据。所有费用计算必须有依据,书证、照片、视频资料应保存齐全。通过核算分析对比,查找疫情补偿费用是否全面,是否存在漏项或补偿不到位的情况。
▌措施5:疫情期间援建地方项目竣工结算。
疫情期间根据政府指令,参加援建医院、方舱、隔离点等工程。援建项目竣工结算应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收集结算支撑依据。(1)施工合同:建设合同、政府特定文件或口头通知约定、施工图纸等。疫情期间应急、援建地方工程,进场时一般无合同、无清单、无单位、无工程量,建设单位一般采用竣工结算后补施工合同的方式。故不宜采用传统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应争取与建设单位签订成本加酬金或成本加奖金合同。其中: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单价以市场询价后实际发生为主;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数量以现场工程师签证为主,材料使用量以施工图、定额损耗与现场实际消耗综合考虑,管理费、安全措费据实签证,酬金一般由审计单位按照市政定额工料机来测算利润。
(2)成本费用支出资料:为了准确、客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成本资料齐全、完整、准确、格式统一,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审计单位确定成本相关表格和要求,收集现场费用证明文件(劳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机械租赁合同,特殊物资、管理人员、管理费、措施费、社会捐赠物品、完工特殊措施、其它成本);完成工程量证明文件(现场工程量签证、竣工图纸资料;现场验收记录、考勤表、工资表等;上报费用资料;最终审定资料)。
应急、援建工程施工前期未明确费用支付的,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做好现场组织和成本数据资料保存。疫情期间应急、援建所有成本开支,必须做到事项真实,所有结算数据必须资料完整、金额准确。
(二)业务部署分工。确定参与建设各级职责,确定各业务部门分工,并明确负责人,确定本次参建单位牵头公司。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沟通协调。各单位要明确牵头单位,统一指挥协调各项工作,一般由集团公司统一牵头,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帮扶和协调。
(三)资料编制管理。(1)进度计划管理。由于应急、援建工程工期短,很多建设单位及审计管理人员都为抽调。为了避免后期管理人员调离后出现无人签证的情况,应当制定结算计划,按期完成。结算计划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编制结算总计划、编制节点计划、执行日报制度、以及由结算成本牵头人根据制定的结算节点时间,阶段性组织召开结算推进会议了解结算进展,解决疑难问题。
(2)及时沟通答疑。公司结算成本业务牵头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结算资料的问题分析,并集思广益收集措施,统一制定标准,及时对接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进行答疑。结算资料整理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及审计的沟通尤为重要,将困难如实反馈,听取对方的建议,及时补充和修改资料,避免无用功,提高工作效率。
(3)统一基础样表。公司牵头组织相关人员集中编制单项工程(如一个应急、援建工程)结算资料示例(包括附件和支撑依据),供所有参建公司和其他工程的结算做参考,避免资料返工。此项工作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为后续援建工程的结算争取时间,解决结算过程中的问题。
(4)收集原始资料。原始资料的收集应当从进场开始,每项资料一定要按进场前交底填写,并每日一报,完工后汇总。尤其是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支付方式是审计的重点,一定要准确、真实。
(四)资料上报管理。(1)结算资料汇总。按照统一的标准,参建公司对结算资料进行整理,并向集团公司指定的各应急、援建工程牵头公司上报结算资料,由牵头公司负责统一装订汇总后上报审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
(2)统筹集中审查。牵头公司牵头,参建公司专人负责,上报和跟踪资料审查进度和跟进对量,将审核周期降至最短;及时反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制定措施,统一补充资料。
(3)上报结算报表。根据审计单位对结算资料的审核意见,参建工程公司编制并向牵头公司上报结算报表,牵头工程公司统一汇总结算报表,上报建设单位审批。
(4)资料及时移交。应急抢险工程一般都为政府出资且有专项资金,一定要以最快的速度将资料按时保质保量的移交,趁热打铁尽快回款。
(5)结算及时分劈。多个公司参建同一项目的,牵头工程公司根据建设单位审批后的结算报表,负责对参建工程公司进行应急、援建工程费用分劈。
(五)竣工资料移交。结算资料的编制、上报、审批应当按期完成,结算报表审批完成后,参建公司应尽快移交结算所有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资料移交工作。
应对疫情需要注意的
八个方面
针对此次疫情的影响,施工企业要密切关注在建项目工期顺延、停工损失、防疫费用及措施费、人材机涨价、隔离期间费用等重大风险事项的同时,要结合本企业、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认真梳理评估、积极采取防范应对工程项目商务成本合同风险。
一是必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手册,并抓好实落。
二是做好复工生产的有序安排,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安排工期,合理调配资源,防止出现窝工和降工效的情况。
三是与业主及时协商沟通,确定复工时间,做好疫情变更索赔方案,按合同约定程序,及时向业主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和索赔意向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并及时与业主沟通协商,争取业主理解。
四是工程项目部要针对项目列出疫情影响商务成本事项清单,查找依据和收集整理证据,计算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审报,并跟踪进展情况。
五是施工单位与分供商及时进行沟通,了解分供商的现状,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与分供方的经济合同关系,包括出现分供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供货、以及劳务用工涉及疫情地区被隔离等特殊情况时,要充分考虑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有无调整或替代方案,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
六是利用税收、人社、金融、保险等政策,减少成本开支。
七是对工程项目部进行培训,特别是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等人员,掌握相关政策,积极应对。
八是项目遇到疫情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属于共性问题,上级应组织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同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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