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丨遵义市应急管理局、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住建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东方网、土木论坛
现在一个项目没有三五十个微信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干工程的,项目部内部群若干,劳务班组群若干,甲方设计、进度、质量群若干,监理群若干,不听话的班组再单独拉个群集中火力,遇到单个技术问题也拉个群讨论,商务部也来凑个热闹。。。总之遇到事情先拉个微信群“压压惊”。 手机里一大堆的工作微信群把首页都排的满满当当,随便点进一个,一整列长长的“收到”“收到”,还得硬着头皮往上使劲划拉,看看到底是收到了什么。 好不容易休息了,领导兴致来了还会来个第二天的工作安排,@所有人回复 明明是讲规程、讲流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该发文签收的不发,误事了就一句话“你翻聊天记录,我微信群里通知了的”,把自己摘的干干净净。 微信群也成了各部门推诿扯皮的“战场”。 为什么下达了禁止指令,事故发生后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呢?明明是分包不听指挥,该提醒的提醒了,为什么摘不掉责任? 多次事故警示,微信群下达指令导致事故,工作浮于表面,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阻止事故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人失职职责,爱在微信群指点江山的领导,建议看一看下面的事故案例。 12月17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习水县麒龙·香山美域建筑工地“1·14”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14日11时10分许,习水县杉王街道麒龙·香山美域建筑工地发生边坡坍塌事故,先后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边坡施工无施工图纸及专项施工方案; 习水县住建局现场监管组人员巡查发现后口头要求停止施工;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下发了监理停工指令,并将相关情况通过微信工作群报告习水县住建局,但是无进一步措施督促施工方及时治理、消除隐患。 建设单位项目总监仅在微信工作群要求边坡施工方对边坡进行治理,仍未组织具备资质的单位对事故边坡进行勘查、制定施工图纸,被追究刑责。 项目负责人在事故当天未在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离开施工现场,仅电话通知不具备隐患排查资质和能力的工人对隐患进行排查,被追究刑责。 施工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未经边坡施工方项目部允许,擅自指挥工人对边坡隐患进行治理,被追究刑责。 经现场测量:垮塌区后缘长15.0m,平均垮塌宽度约17m,垮塌方向为5°,垮塌纵长7.0m,垮塌平均厚度约4.0m,总垮塌方量约为476.0m³。 建设单位对事故边坡存在不利的边坡坡率、地质环境条件脆弱、极端气候条件下的积雪融化等组合特征因素影响预判不足,未引起重视。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在未组织具备资质的单位对事故边坡进行现场勘查、设计的情况下,冒险组织边坡施工方进场施工。作为应急抢险工程,也没有指定相应的应急抢险方案,且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严重不到位,施工员袁某攀在未经边坡施工方项目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指挥工人对事故边坡开展钢筋网片绑扎工作,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1、建设单位 (1)公司执行监管、监理指令不到位。2020年12月15日,习水县住建局现场监管组人员到该项目巡查,发现事故边坡施工无施工图纸及专项施工方案,口头要求停止施工,待完善施工图纸设计和指定专项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同日,监理方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暂停事故边坡施工作业。但是公司未引起重视,仍未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事故边坡现场勘查、设计。 (2)对施工方安全、技术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等问题失管失察。 2、边坡施工单位 (1)在停工期间通知不具备资质和专业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导致施工人员擅自施工,发生事故。 (2)不按规定配备项目施工人员,从2020年8月30日后,项目部安全、技术人员均不在岗。 3、监理单位 2020年12月15日下发了监理停工指令,并将相关情况通过微信工作群报告习水县住建局,但是无进一步措施督促施工方及时治理、消除隐患,事故发生当天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 4、劳务单位 违反劳务合同要求,未派遣有安全管理资质的人员到现场带班,仅安排施工员袁某攀一人再该项目负责施工,其余工人均由袁某攀在当地联系民工进行施工。 1、陈某,男,28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持二级建造师证、安全B证。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发现隐患后,未及时消除,思想麻痹大意,且事故当天未在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离开施工现场,仅电话通知不具备隐患排查资质和能力的工人对隐患进行排查,对施工员袁某攀未经项目部许可的情况下对边坡进行封闭前的钢筋网片绑扎工作管理严重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某平,男,34岁,中共党员,建设单位项目总监。针对项目地块未摘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该地块进行平场施工,形成事故边坡后,未组织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设计,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组织边坡施工方进行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后,仅在微信工作群要求边坡施工方对边坡进行治理,仍未组织具备资质的单位对事故边坡进行勘查、制定施工图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袁某攀,男,31岁,劳务单位施工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未经边坡施工方项目部允许,擅自指挥工人对边坡隐患进行治理,导致发生事故。且事故调查期间未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有意隐瞒事故事实,对抗事故调查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法人(总监理)。建议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副总经理、经理和建设单位总经理。建议吊销A证;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建议吊销监理员资质; 建设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建议公司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4名公职人员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置。 1、建设单位。实施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施工单位。实施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监理单位和劳务单位。警示约谈。 1 上海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12月25日15时24分,监理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监理冯某洋在名称为“18–03地块安全、质量”的微信群中发布5号楼北边边坡的照片和“上下边坡落差那么大,有人安排怎么处理吗”的信息。 12月27日9时4分,总包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员陈某骏在名称为“七宝万*项目组群”的微信群中发布照片和“钢筋棚南侧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风险”的信息。9时10分,又发布照片和“基坑底部还有施工人员,需立即撤离人员采取措施”的信息。 12月27日9时5分,安全监理冯某洋在“18–03地块安全、质量”微信群内发布照片和文字信息“这个边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么保证措施吗,一直在说,没人回答吗”。12时41分,又发出“5号楼暂时不挖土,先把临边做一下”的信息。 12月27日上午,总包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工程师童某龙向项目经理顾某祥指出存在坍塌风险,并同聚联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堂3人到现场查看情况。顾某祥安排人员移走部分堆放的钢筋、木方等材料。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封闭作业现场。 12月28日13时18分,建设单位人员顾某在名称为“18–03万*施工群”的微信群中,对总包单位18–03地块项目部土建监理汤某锋讲“结合早上几张照片,现场几处底板工作面临坡处,控制好边土高度、放坡、警戒线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13时27分,汤某锋回复“收到”。 项目部经理、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均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总包单位 顾某祥,18–03地块项目部经理,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工程师、安全员等17人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专业分包单位 张某堂,18–03地块项目部现场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技术员、安全员等5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劳务分包单位 对项目部砖瓦工班组长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监理单位 冯某洋,18–03地块项目部安全监理,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监理工程师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 2021年3月,住建部再追责《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 项目总监戴某东。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监理单位。当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仅在口头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1年3月5日开始执行。 2020年4月,住建部已对此事故追责: 项目经理顾某祥。吊销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 12月2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4日17时左右,位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学海路路南、大数据产业园北门西侧绿化带内,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Ⅱ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4.7万元。 2021年6月4日上午,程某安排商某春、许某洋等人到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现场,对开挖段管道上方的绿化带进行了清理。下午15时左右,程某租用一台新源牌75型挖掘机开始进行土方开挖施工。 约15时45分,施工员杨某飞在巡查其他点位过程中,路过学海路时发现J-10班组正在使用挖掘机开挖土方沟槽,随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同时,在手机微信群中发了一张挖掘机施工图片,并提醒分包公司邵某和吴某进“学海路挖机开挖绿化,挖到管线自己承担后果”。见未回消息,杨某飞便电话通知吴某进到现场,并制作了《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巡查表》,让其签字后离开现场。吴某进要求程某停止施工,见工人停止施工,收拾劳动工具,也离开了现场。 吴某进离开现场后不久,现场又继续开始施工。基坑(长约4米,宽约2.5米,深约3米)开挖到位后。商某春、许某洋两人进入基坑内实施换管作业,在更换完第一段管子后,两人回到地面上休息,挖掘机对基坑进行清理。约16时50分左右,商某春和许某洋两人继续进入基坑进行第二段管子的更换施工。17时左右,基坑南侧突然发生土方坍塌。商某春完全被土掩埋,许某洋被土埋到腰部。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盲目施工、冒险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在未采取边坡防护等有效防止坍塌安全措施的基坑(深约3米)中作业,基坑南侧土方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1.程某,女,55岁,立为劳务公司J-10班组负责人,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2.吴某进,男,24岁,分包单位现场协管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安排人员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3.邵某,男,34岁,分包单位安全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参与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未将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施工情况上报中*上航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陈某为,男,59岁,立为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基坑开挖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蔡某军,男,46岁,分包单位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基坑开挖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护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王某芝,男,49岁,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孙某,男,40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针对项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 5.杨某飞,男,26岁,总包单位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津业晨公司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中*上航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李某,男,38岁,总包单位盐城项目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于某,男,47岁,盐城水环境公司总经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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