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住建厅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2、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登记服务事项,不再要求上传开户许可证、驻赣办公场所证明、社保缴交凭证、驻赣负责人及驻赣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委托人授权书等原件扫描件,实行告知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
1、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原文:
赣建审批〔2021〕138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瑞金市、丰城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我厅决定对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精简材料和简化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实行告知承诺,社保缴交情况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申报材料。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省外核发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四)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登记服务事项,不再要求上传开户许可证、驻赣办公场所证明(不含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赣检测场所)、社保缴交凭证、驻赣负责人及驻赣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委托人授权书等原件扫描件,实行告知承诺。
二、简化工作流程
(一)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补充陈述)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部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补充陈述事项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由企业直接将补充陈述数据包光盘及带条形码的陈述申请表报送至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二)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注销事项(个人或企业单方面注销业务除外)实行“智慧审批”,即由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经注册单位确认后,二级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自动办理,实现“秒办结”。
(三)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反映。
三、优化服务举措
(一)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厅及各地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延期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厅批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延续,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深化预约和延时服务。结合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全程网办的实际情况,对证书变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等事项,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供“预约+延时服务”,对预约事项因工作流程未在工作时间办结的,提供网上延时服务办理。部批个人职业注册证书领取事项提供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1-86215289(接听时间8:30-17:30)。
(三)为方便建筑业企业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证事宜,将一级建造师注册企业身份认证、企业基本信息修改及个人手机号重置业务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主管部门。自2022年1月1日始,企业可直接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办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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